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時代,生活離不了廣告,廣告無處不在。廣告甚至承擔著商家和國家的理想,但是廣告須行駛在法治軌道上
  □王石川
  《爸爸去哪兒》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後,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,這種現象以後可能改變。12月22日,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,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(12月23日《新京報》)。
  對於上述規定,有網友為童星打抱不平。把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簡單處理,令人感到不解。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並非只和童星代言“作對”——針對的並非童星,而是十周歲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。更何況,像煙草廣告禁在專賣點外張貼、藥品和保健食品禁請廣告代言人等規定,都說明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對廣告限制更嚴,絕非只是針對童星代言。
 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,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,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。這樣的說法不無道理。童星一旦代言了虛假廣告,誰來承擔責任?
  眾所周知,民法通則第十二條明確規定,“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。”不滿十周歲的童星代言廣告,究竟是代表他的意願,還是代表其所代言商品生產企業法定代理人的意願?該童星推薦的商品究竟好不好用,是自己說了算還是其家長說了算?無論誰說了算,可信度都不高。
  童星代言廣告一旦出事,應有法定代理人比如其父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問題是,要是出現了刑事責任呢?按照我國刑法規定,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,處於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階段,即便涉及刑事案件,也只能“不予刑事處罰,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”。換言之,不僅童星無需承擔刑責,家長也無需承擔刑責。
  基於此,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,既是對未成年人負責,也是對消費者負責,還是對商家負責。商家與未成年人簽訂合同,存在一定法律風險,一旦出現問題必然會面臨維權難題。根據二審稿的規定,如果違法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,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准、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這樣嚴格的規定,實際上也是對商家的一種提醒和保護。
  當然,不讓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,並不意味著他們就不能參與廣告。正如專業人士所稱,如果不出姓名、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,屬於廣告表演,不屬於廣告薦證;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,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。由於童星有一定名氣,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於代言。
  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時代,生活離不了廣告,廣告無處不在。廣告甚至承擔著商家和社會的理想,但是廣告須行駛在法治軌道上,近年來問題廣告層出不窮,甚至鬧出人命,嚴格規範是好事。此次二審稿提出,“無論是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還是發佈者,抑或是設計師、代言人,只要和虛假廣告沾上邊,就要承擔責任。”
  面對越來越常見的廣告,出台愈發嚴格的規定,最終受益的必然是公眾。因此,不妨對禁止十周歲以下兒童代言的規定點個贊,即便不點贊也沒有必要反對。
  (原標題:廣告法趨於嚴格有益公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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