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趙志疆
  國家發展改革委、住房城鄉建設部27日發佈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。標準明確,中央機關正部級官員辦公室使用面積不超過54平方米,副部級不超過42平方米,正司級不超過24平方米,處級不超過12平方米。(11月27日新華社)
  在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背景中,規範黨政機關辦公室面積標準,其目標無疑是十分美好而明確的。不過,要想達到預期效果顯然還面臨著不少現實挑戰。
  首先,辦公室面積應該怎麼算?近年來,“豪華辦公樓”飽受詬病,在那些業已曝光的經典案例中,很多領導棲身之處雖名為“辦公室”,實則囊括了客廳、卧室乃至洗手間等諸多功能,各類生活設施更是一應俱全。那麼,這些附屬物是否應該一同納入“辦公室”的規範標準之內?
  其次,超標的辦公室怎麼辦?毫無疑問,超標辦公者大有人在,對於這些辦公樓的處置就成為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;再次,違規者的責任怎麼追究?這一點,實際上是重要的內容,這就不由得令人想起了公車配備標準。相比起新問世的辦公室面積標準,公車配備標準已問世十幾年之久。時至今日,公車標準的內容盡人皆知,實施細則也不斷完善,然而實際效果到底怎樣呢?
  在權力運行的軌跡中,一切外在條件都只是為權力擁有者提供服務,物質條件的優越更多的是一種權力意識的體現。所謂“一些有權力的人往往會濫用權力,直到有限制的地方為止”。這裡的“限制”,不僅僅是指權力應當止步於何處,更是指逾越禁區將要付出的代價,否則的話,所謂“權力的邊界”終不免只是任人撞擊的橡皮繩。以辦公室標準為例,如果不能明確超標者的責任,多少人會將標準本身當回事?
  縱橫馳騁於眾目睽睽之下的超標公車尚且經常視標準如無物,更為隱匿的“辦公室”是否會依標準行事?這似乎是個問題,比這個問題更耐人尋味的是,如果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,縱使所有的標準都得以實現,權力的所有者也難免另闢蹊徑尋找新的突破點。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責任追究細則出台,無論標準制定得再怎麼細緻入微,也難能真正具有“震懾力”。以此而論,制定標準顯然只是叫停“豪華辦公樓”的第一步,後續的管理細則以及問責機制,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。  (原標題:杜絕“豪華辦公樓”,需要的不只是標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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